所以一个不受制约和限制的公权力,蔓延到这样的一个地步,公民权利被进一步压缩,这种情况以后会怎么样,我的感觉非常悲观。
经验表明,宪法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是宪法准确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3页。
[9]1982年修宪时,反对设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的人就持这种观点。我国宪法上规定了比较严密的监督制度,但长期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比如,人大可以根据监察机关对某一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监察结论,罢免有关领导人。实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察从行政机关内部独立出来,对包括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自身要接受人大监督,但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因而跃居监督体系的第二个层级。留置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宪法的影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旨在通过整合重组监察职能,建立全新监察体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1997年制定行政监察法,建立了行政监察法律制度。3.商品经济发展慢,计划经济时间长。
在十年动乱中,宪法也好,人大制度也好,公民权利也好,都处于名存实亡、不宣而废的反常状态。还是林彪、四人帮那些丑类从反面教育了我们,使我们恍然大悟:原来社会主义法制是非搞不可的。由于我们对市场经济的弱点和缺陷注意得不够,防范得不力,由于对精神文明建设抓得不紧,社会上一股股歪风在滋生,在蔓延,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从新中国建立算起,至今已近半个世纪了,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算起也历经44年了。
过去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和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斗争的重要方式是军事斗争和群众斗争。第四,依法治国,厉行法治,逐步理顺党法关系。
法律与法律之间,层次高下不同,地位高低相异,效力也不一样。1975年修改的宪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充满着极左的色彩,好在它也没有真正实施。基本法律需要配套,宪法更需要配套,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与之配套,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江泽民同志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就会形同虚设。
有个人权力至上就不可能有法律至上,没有法律至上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就不是中国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中国人民所争得的民主制度也就得不到保障,文革10年的惨痛教训就证明了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但是,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性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所以,从本质上说,儒法两家是没有根本性区别的,因为他们都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拥护者,都是主张君权至上的,而君权至上正是法律至上的对立物,也正是人治的重要特征。有些执法的人把法律、纪律、道德、良心全都抛诸脑后,一切以捞取物质财富、追求豪华享受为唯一标准,心目中哪会有宪法和法律的地位? 近年来,在政法战线上,权力、金钱和人情对执法队伍轮番冲击,一只只沾满钱臭的手,伸向法官、检察官、警官,极力推行法的商品化,执法机关的市场化。
那么,法律应有什么样的权威呢?应该有极大的权威。针对有人提出,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位首长大的问题,彭真同志说,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方针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党领导制定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
这里的人并非指一般的平民百姓,而是指大权在握的人。过去讲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偏重于从学理的角度来解释,引用的也尽是外国宪法条文。
今后不宜动辄大改,但必要的修改还得要。第二,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 与民主、自由、平等、契约等制度和观念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市场经济要求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市场主体间的关系应以契约形式出现,这决定了市场经济需要法治,需要以民主为前提,需要在排斥个人专断的基础上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法治。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本应该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至不仅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依法办事,以适应胜利后新形势的需要。十二大报告就强调指出,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有了这个认识,我们党,我们国家才得以转危为安,这是不幸中的大幸。主张搞人治的人们,向往崇拜和津津乐道的是圣君贤相,清官廉吏,歌颂他们能为民请命,为民作主。
法律至上就是法治国家所要共同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做不到这一点就谈不上什么法治。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符合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之谈。
在这40多年中,我国宪法能正常运作的时间还不到一半。商品经济发展迟缓,计划经济时间漫长,不能不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执法犯法这一腐败现象在蔓延滋长。这说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既有能够解决改革发展需要、又不超过社会可以承受程度的近期任务,又有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高难度问题的远期目标。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之后,情况大不相同了。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各国的国情差异。4.战争环境下形成的重政策轻法律传统没有及时转变。
多年来我国法学界要求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之类专设机构的呼声不断,现在该是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的时候了。宪法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修改,就无法保持宪法应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性。
因此,宪法的最高法、母法的地位是绝对的,宪法的权威性、至上性也是绝对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江泽民总书记对依法治国的内涵作了全面的阐释,指出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经济体制改革又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合。宪法第5条全是关于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规定。宪法更是如此,因为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违宪的可能的。执行宪法和法律,需要良好、优化的社会大环境,可惜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一直不佳,甚至十分严峻。
四、为保证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执法环境恶化的原因很多,有历史方面的,有现实方面的,有政治方面的,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文化和法律方面的。相对于刑法典以外的刑事法律来说,刑法典也是母法,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如果相对宪法而言,刑法典本身也只是子法,因为刑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所以我们只能从总体上提法律至上,而从具体上则应提宪法至上,因为除了宪法之外,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唯独宪法能。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正是宪法至上原则的明确表现。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法律是没有多大权威的,这是因为:第一,旧中国没有民主,那时的法律是反动的法律,是压迫广大劳动人民的法律,人民对它深恶痛绝,恨而远之,哪会自愿遵守呢?所以旧社会的法律在人民心目中毫无威信可言,人民千方百计地远离它,逃避它,力图把反动的法律和政权推翻掉。那双看不见的手在使劲地拉他们,现代化的声色犬马极力诱惑他们,一些法官、检察官、警官,变成了一身腐气,两袖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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